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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体育测试违规处理规定
来源:山东省教育厅 2012-3-1 10:01:42 【字体:小 大】
附件5
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体育测试违规处理规定
为加强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体育测试工作管理,规范测试工作人员处置考场违规行为,严肃考试纪律,教育广大考生遵纪守法,依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规定如下:
一、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取消其体育测试成绩,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电子档案:
(一)未经批准拒不参加体育测试的;
(二)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测试的;
(三)测试中与他人交换号牌的;
(四)测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,事后查实的;
(五)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。
二、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,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电子档案;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一)故意扰乱考点、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;
(二)拒绝、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;
(三)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测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;
(四)其他扰乱测试管理秩序的行为。
三、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测试,是在校生的,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,直至开除学籍;其他人员,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,直至开除或解聘,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。
四、测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违纪、作弊行为,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;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、工具等,应予暂扣。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,应当由两名以上(含两名)工作人员签字确认。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,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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